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的法律及工作场所应对方案
182 月2020在2002年及2003年经历过非典型性肺炎(非典),造成1755例确诊及299人死亡后,香港的公众健康再一次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的威胁。本地已经确诊了几十例感染。
随着疫情的发展,本文总结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雇主及雇员可能面对的问题及其后果,希望能帮助雇主及雇员正确应对状况。
带薪病假
香港《雇佣条例》(“雇佣法”)规定,如果满足下列条件,雇员有权缺席工作并获得疾病津贴(正常工资的五分之四):
- 病假有恰当的医生证明支持;
- 员工如想获得疾病津贴,病假不少于连续4天;
- 员工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可获得病假津贴的带薪病假天数。
员工积累带薪病假天数的规定如下:
- 入职第一年,每位员工每个月可积累2个带薪病假日。
- 之后,每个月可积累的带薪病假日增加到4日,直至最高120个带薪病假日。
针对解雇的保护
如果在下列情况下雇主解雇雇员:
- 因病缺席,并且
- 有权获得疾病津贴,
雇主违反了雇佣法并且为刑事犯罪,罚款可达第六级(目前是港币10万元)。雇主仍然需要向雇员支付其应得的疾病津贴,还需支付待通知金以及额外7天的工资。
针对歧视的保护
如果有员工确诊感染新冠病毒,雇主必须尽合理的努力确保其他雇员不具有感染的风险(见下文)。
于2020年1月20日,香港政府已经宣布“严重新型传染性病原体呼吸系统病”为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法定须呈报的传染病。
因此,如采取以下措施,并且该等措施在合理的范围内是为保护公众健康所必须的,则不会被视为歧视:
- 遵守隔离措施;
- 采取防止疾病传播的措施。
另外,在《残疾歧视条例》以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中,雇主要求家中或亲属中有受感染的雇员在家并休带薪病假是合法的。
然而,如果雇主仅仅因为雇员被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或雇员家庭成员感染或疑似感染而解雇雇员,则很可能属于歧视。
个人资料的保护
如果雇主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需采取任何政策或措施,而需要雇员提供或披露特定敏感信息(如医疗记录,行程记录或家属或亲属信息)。雇主需要确保任何因此收集的个人资料必须按照《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保存。
《员工补偿条例》(“员补法”)下的索赔
雇主应该知晓,就工作相关的疾病,员工可以在员补法下要求赔偿。该条例规定如果在工作期间员工感染疾病导致人身伤害,员工有权要求补偿。
在处理该等索赔时,劳工处的指引指出他们会评估员工是否是因为工作或者在工作期间感染上疾病。该评估会参考医疗报告,员补法的条款与案例相关信息。目前看来,新冠病毒所引致的肺炎不太可能视为该索赔种类,但是如果员工涉及医治感染人员,高危行业或需要同感染人员共同工作,则有可能涉及该等索赔。
雇主的安全义务
虽然雇佣法规定可享受带薪病假,但是雇佣法对新冠病毒突发造成的许多其他事项并未作出规定。《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职安法”)的一般原则是雇主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员工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雇主的职责包括:
- 提供必要的信息、指示、培训及监督确保工作员工的安全及健康;
- 如雇主控制工作场所,则需维持工作场所安全且无健康风险;
- 向员工提供或维持一个安全及无健康风险的工作环境。
除了职安法中法定的职责外,雇主在普通法下也有职责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实践措施
雇主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雇主在普通法以及成文法下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因此,如果员工有感染传染病的风险,雇主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该情况发生。为此,雇主应该制定政策及程序,以承担雇主对雇员的职责。该等政策及程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雇主业务的性质。
有一些普遍性的措施,雇主可以考虑采取,包括以下:
- 及时告知雇员各阶段病毒的最新情况,重大发展,防治信息以及应变措施。世界卫生组织的网站有一个新冠病毒的章节,提供有用信息及技术指引。(见www.who.int/en)。
- 识别可能接触过受感染人士的员工,如在内地或其他国家病毒爆发的高危地区有亲友的员工或在有从事高危职业的亲友,如医疗领域或健康护工,的员工。
- 要求员工向雇主报告与感染疾病有关的任何症状。
- 要求员工向雇主报告任何来去高危地区的行程。
- 准备应变措施,允许员工从其他地方或家中工作(如员工的工作可以从电脑远距离完成)。
- 尽可能减少商务差旅,以减低员工的风险,特别减少去已知的受感染地区。
- 定时清洁及消毒办公室中经常被触摸的场所、要求员工测量温度以及提供口罩及其他消毒物品,供员工使用,以减少办公室感染的风险。
- 要求特定的员工在家工作,特别是长期患病的员工或者孕妇。
- 发出指引或备忘录,要求员工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 如雇主怀疑或者知晓某员工可能受感染,雇主应该立即要求该员工留在家中。如果疑似感染,应要求员工留在家中直至员工确认他/她没有感染。
- 考虑更改上下班时间,允许员工在公共交通非特别拥挤的时刻出行。
- 如有会议不可避免或者无法延期,则考虑就客户会议安排(特别是大型会议)发出指引,采取更进一步的防护措施(如会议地点的清洁及通风措施)。
总的来说,员工需要遵守雇主所有合理的指示,以履行他们的义务。因为雇主有默认的职责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员工也有同等的职责需遵守雇主的指示。
如果在工作场所产生了新冠病毒人传人的风险,雇主采取合理及恰当的措施减少风险,员工必须遵守。这可能包括雇主为保护所有员工的健康及安全要求采取的合理措施,举例如下(根据风险的级别及情况的程度):
- 要求员工在家工作或者轮岗,以减少工作场所感染的风险;
- 要求员工披露存在高度风险的情况(如去过感染地区,接触过受感染人士);
- 如果风险增加并且医生推荐,甚至强制佩戴口罩。
爆发期的特别工作安排
雇主方面
雇主可以单方减少工作时间,允许员工推迟赴办公室或者提早离开办公室。该措施可以使员工避开公共交通的高峰期,从而减少感染风险。
另一方面,雇主不可以单方暂停雇佣,强制员工放无薪假或改变工作时间让员工提早上班或者延迟下班,除非劳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雇主有权这么做。
特别是,如果雇主暂停员工的职责,以及工资及其他利益,这通常是严重的违约,员工可以视为辞退。在此情况,雇主需对所有薪酬负责,就如雇主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一样。薪酬包括代通知金,长奉金/遣散费/解雇利益,积累的年假补偿以及按比例的年度花红。
另外的措施需要看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何规定,如调配员工工作地点,特别是去海外,或者要求他们提供医疗无感染证明,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因此,在新冠病毒爆发造成经济下滑,员工职务暂停或减少的情况下,雇主应该小心实行任何减少雇员利益的措施。任何暂停或者无薪假期,都需要员工同意。
雇主应该重视不同种类的员工所引起的不同的问题,举例如下:
- 就从新冠病毒高危地区返回的员工,雇主应该要求他提前通知,并不要返回办公室。在隔离期间,雇主需要考虑提供合理的住所(雇员也可以在家工作)。
- 如果怀疑有员工未经允许或者无合理原因,故意缺席工作,雇主应确保有明确的政策处理此事并在作出处理时参照。
- 根据香港政府采取的措施,自2020年2月8日起从内地回到香港的员工,必须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政府要求,雇主给予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雇员雇佣法下带薪假期的同等待遇。
- 对于受感染但已经治愈并返回工作的员工,不论其是否享受带薪病假,雇主都应安排合理的办公处所。
- 对计件工作或者计时工作的员工,雇主需要特别寻求法律意见。雇主单方采取措施限制员工的工作量,可能在没有明示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影响员工的工资,可能有法律后果。
雇员方面
同样,雇员无权单方面退出服务并坚持留在家中。如果雇员没有充分理由而拒绝履行职责,则在矿工期间无权要求薪水并可触发即时解雇的风险。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对员工健康和安全有严重的风险,员工可以合法拒绝遵守雇主的指示。然而,只有在对员工的健康及安全增加风险至不可接受的程度下,才可以行使。总体上,员工必须证明存在真实的并且严重的风险,不可以仅仅是臆想的或者微小的增加。
如果没有真实的并且严重的风险,员工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与雇主沟通,同意合理的安排,减少可预见的风险。
其他问题 – 保险
香港新冠肺炎的情况,可能导致许多企业产生保险索赔,如当年非典后一样。例如,当时东方文华国际和其保险公司就其酒店业务干扰所产生的索赔达成重大和解。在该等情况后,保险公司对传染病和业务干扰的保险范围更加小心谨慎了。
公司应该仔细检查其保险计划,确认新冠肺炎爆发带来的出行限制,隔离措施,及活动取消是否被其保险计划所覆盖。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投保时特别审查,是否投保疾病爆发的保险。雇主及商务人士应该审查其现有的保险,考虑是否充足。
总结
以上的建议并不是雇主或者雇员解决新冠肺炎风险的穷尽的或者强制的措施列表。
在制定或执行任何措施时,雇主应该审查雇佣合同的条款(每个雇员可能不同),以及雇佣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任何措施还应该根据新冠病毒的发展而调整。
最重要的是,各方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关注政府或其他健康组织发布的更新及建议。
如果就新冠肺炎措施而引起的疑问或争议,各方请及时寻求法律意见以帮助澄清或解决问题。
泰德威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章非常概括,不能成为法律意见。您在采取文中提及的措施前,请寻求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