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向:MK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法院判决婚姻关系不适用于同性伴侣

243 月2020

在过去的两年中,香港法院在很多的案件中都考虑到了平等权利的问题,特别是在承认香港同性权利方面。近日,终审法院在两个案件中做出了重要判决,分别是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2018] HKCF A28一案和Leung Chun Kwong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另一人[2019] HKCF A34一案,两案均获胜。一些新的涉及平等权利的案件正在法院进行审理。

不久之前,在MK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19] HKCFI 2518一案中,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10月18日的判决中维持了特区政府拒绝承认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侣关系,并为提供了一套替代性的香港法律框架的政策。

背景

申请人MK是一名女同性恋者,她与她的同性伴侣保持同居关系约两年的时间。MK和她的伴侣想使她们的关系正规化,无论是结婚还是在香港确立其他受承认的民事结合或伴侣关系。 她们在意识到并没有这样的选择时,MK进行了司法复核,提出了以下两个要确定的问题:

  1. 政府否认在香港的同性婚姻是否违反了同性伴侣的宪法权利;以及
  2. 政府未能为婚姻提供替代性法律框架(例如民事结合或注册伴侣关系)是否违反了同性伴侣的宪法权利。

MK在申请书中向法院寻求三项声明,分别是《婚姻条例》(第181章)和《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与《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中的许多条款不一致,因为它们拒绝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政府也没有为正式承认同性关系提供替代性法律框架。

争议的焦点是《基本法》第37条中的“婚姻”一词应如何定义。

判决

MK的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摘要供其审议,该摘要是关于在哪些领域中婚姻给有权获得婚姻的人提供权利,而不能为无法获得婚姻的人提供权利。该摘要包括下列从判决书中摘录的非穷尽的列表:

“领养、重婚、配偶在刑事审判中的强制性、人身伤害赔偿、夫妻之间关于财产权属或占有纠纷,离婚,死亡事故,继承,保险利益,抚养,医疗决定,不予承认涉外同性婚姻,器官移植,陪产假,遗属抚恤金,私家骨灰堂,公墓,公共住房申请,生育技术手续,对已婚人员性别歧视,公务员配偶福利,税收津贴和家属工作津贴计划。”

法院承认婚姻状态对任何香港居民的重要性。

就《基本法》中“婚姻”一词的定义,法院查阅了终审法院做出的关于QT案和Leung案的判决书, 以及W诉婚姻登记官[2013]16 HKCFA 39一案的判决书。尽管周法官表示法院在本案中确定“婚姻”的定义时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方法”,即婚姻只包括异性伴侣,法院也表示《基本法》第37条是保护性而非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立法机关可以选择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香港平等权利的前景

与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相比,亚洲实现婚姻平等的道路相对缓慢。2019年5月24日,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

除MK案外,香港法院受理的其他多桩案件也对政府对香港同性伴侣享有权利的立场提出质疑,包括在Infinger Nick诉香港房屋署[2019] HKCF I557一案中提出的对政府住房政策的质疑。在该案中,有观点主张该政策无论其经济或个人情况如何都将所有同性伴侣排除在外,导致其平均等待住房时间比已婚夫妇多12件。原讼法庭已于2019年9月受理了该案,但判决尚未作出。

MK案判决书之后有一有趣的附言,周法官承认香港社会就同性关系应赋予的权利及认同方面存在广泛的意见。有鉴于此,周法官提出了下列观点:

“……法院认为,政府就该问题上还应进行全方位的审视与考量并就此发表观点。政府如果不这样做,势必会导致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具体的立法、政策或决定以受到歧视为由(或可能的其他理由)在司法层面受到一次一次的挑战,从而导致不同时期法律状态不一致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或浪费的大量时间和费用。”

鉴于法院正在听取一系列的司法审查,以寻求与香港异性伴侣平等的环境,政府是否会对其平等权利政策及这些权利在同性关系中的适用性进行审查尚待观察。这是一个在亚洲快速发展的领域,法律在其中又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如欲了解更多有关香港平等权利的信息,请联络Mark SideJoanne Br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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