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雇佣
简介
在过去20年中,泰德威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多几宗在香港广为报道的重大案件,并经常受雇主、商业团体和人力资源专业人士邀请成为发言嘉宾。我们曾为许多大雇主、高管和知名雇员提供代理服务,涉及的行业领域十分广泛,包括银行与金融、保险、出版、制造、及专业服务。
通过我们的经验和知识,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优质、成本效益高、具有商业性的法律意见。此外,通过我们的经验,我们还可以就最佳实践方式为客户提供战术性及常识性指引,以确保客户在绩效管理、奖励与竞业限制结构、退出策略、调解等方面获得最佳整体结果。
泰德威在就香港劳动雇佣及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方面经验十分丰富。我们经常就以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 雇佣合同、借调和手册
- 终止雇佣关系与权利
- 裁员、减员和分离,包括分离协议
- 因推定解雇、不合理、不当或非法解雇提出的申索(包括在怀孕和其他禁止的情形)
- 薪酬福利,包括激励方案和奖金安排
- 限制性契约、强制执行和可执行性
- 禁令救济(包括跳板禁制令、容许查察令和禁诉令)
- 劳资审裁处申索
- 涉及劳动雇佣和股东问题的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行动
- 保密
- 个人资料私隐
- 歧视与骚扰问题争议
我们的案例示例包括:
- 在一宗禁令诉讼中成功为一位高管辩护,法院驳回对方提出的强制执行为期12个月的竞业禁止协议申请
- 在一宗由前雇主提出的索赔诉讼中成功为四名高管辩护。案中,前雇主指控四名高管违反合同和诚信义务,并寻求强制执行限制性条款:Cantor Fitzgerald Europe及其他诉Boyer & Ors(未报导,2011年HCA 1160号,2012年2月29日)
- 在一宗由前雇主提出的索赔诉讼中成功为两名同业经纪商辩护。在此案中,前雇主指称奖金支付应计入代通知金:ICAP (Hong Kong) Limited 诉 Elaine Chan及 Kwok Chi Leung (2007年HCA 636号和637号) [2010] HKEC 2012
- 就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其雇员涉嫌违反诚信义务及转移商机提出的索赔及可寻求的补救措施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客户取得解决该问题的商业解决方案
- 在一宗由前雇主提出的索赔诉讼中为一位资深保险经纪及保险经纪事务所代理辩护,案中涉及多种形式的禁令救济的主张。
- 代理一家中小企业起诉多名一同加入竞争对手公司的前雇员,并为该企业取得“跳板”禁制令: Slik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诉 Gerald Merlyn Rhoslyn Evans及其他 (HCA 1424/2005) [2005] HKEC 1730
- 为同业经纪商服务公司就香港新业务需聘用准雇员的相关雇佣事宜提供法律建议,包括草拟雇佣合同、解雇函以就前雇主提出的指称索赔提出争议及予以解决
- 为不同重要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其他高管就雇佣合同和分离职协议提供意见并商议协议条款
- 定期为雇主和雇员个人就香港雇佣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包括限制性契约的可执行性和禁令救济的可行性、违反保密与诚信义务、离职协议、终止权利、遵守《雇佣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和《反歧视条例》以及上述条例所赋予的补救
2020《亚太法律500强》
作为一家独立律师事务所,由两位泰德威合伙人共同领导的劳动雇佣团队深深扎根于本地市场,就所有影响本地雇主及其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种劳动雇佣事务提供“优异服务”。得益于其独立地位,该所获得了大量转介工作以及定期的直接指示,尤其是来自金融服务行业的客户。该团队以其争讼专业知识而闻名,在这方面,“反应非常敏捷”的彭伟信律师(Russell Bennett)具有“深度经验”,不仅因其在法院和法庭上的强有力代表、而且也因其“愿意探索庭外和解的选择”而受到客户的赞赏。
2020《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
实力强大的争讼劳动雇佣团队具有卓越的专业知识,代表雇员处理一些引人瞩目的诉讼案件。该团队在处理个人在香港受雇事务方面十分活跃,包括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无偿援助。此外,还就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雇员调动、工作政策、合同与雇佣后的竞业限制等为雇主提供法律意见。对与种族、残疾与性别歧视、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案件方面高度活跃。
总的来说,我认为该律所在调解方面很务实。
彭伟信律师 (Russell Bennett)被业界称为“非常资深”以及“为了客户工作非常努力”。在劳动雇佣纠纷方面他的业务非常强,主要是就雇佣终止纠纷和骚扰索赔提供法律意见,他亦无偿为雇员辩护。